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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组织大纲

作者:厦门大学 日期:2013-04-04 点击:8608

(1933-193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大学设于厦门,定名为厦门大学。


第二条 本大学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阐扬世界文化。


第二章  经费


第三条 本大学经费以(一)基金利息,(二)捐款,(三) 政府补助费,(四)学费,〔五)其他收入等充之。


第四条 本大学基金以(一)捐助之财产,(二)政府发付之财产,(三)岁入余额等项充之。


第三章  校董会


第五条 本大学设名誉校董、永久校董、当然校董及校董四种。


第六条 本大学校董会,由永久校董、当然校董及校董组织之。


第七条 凡捐助本大学经费五万元以上,或对本大学有特别成绩者,得由本大学校董会推为名誉校董。


第八条 本大学以创办人为永久校董,其捐助本大学经费达百万元以上者,亦得由本大学校董会推为永久校董。并由该校董指定其后裔或最亲者一人,为本大学永久名誉校董。如未指定得由本大学校董会公推之。


第九条 本大学校长为当然校董。


第十条 本大学校董由校董会推选之,以有学识经验、名誉夙著者为合格。


第十一条 本大学第一次校董,先由永久校董及当然校董推举之。


第十二条 本大学校董之任期为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连选得连任。


第十三条 本大学校董之名额,除永久校董及当然校董外,至多不得过十五人。


第十四条 校董会设主席、文书各一人,由校董互推之,任期二年,但连选得连任。


第十五条 校董会之职权,如下:


(一)筹划本大学经费;


(二)管理本大学基金捐款及产业;


(三)聘请本大学校长;


(四)通过本大学预算;


(五)审查本大学决算;


(六)议决本大学各学院、各学系与各机关之设立、废止或变更;


(七)议决本大学各学院、各学系讲座之设立;


(八)审定本大学重要之规程;


(九)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校董会议事细则另定之。


第四章  学院


第十七条 本大学暂设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教育学院及商学院。


(一)文学院设中国文学系、外国文学系、哲学系及社会历史学系。


(二)理学院设算学系、物理学系、化学系及生物学系,另设医学先修科。


(三)法学院设法律学系及政治经济学系。


(四)教育学院设教育系、教育心理学系及教育行政学系。


(五)商学院设会计学系及银行学系。


以上各学院之学系得由校务会议议决归并或增减之。


第五章  校长及教职员


第十八条 本大学设校长一人,总理全校校务。由本大学校董会聘任之。


第十九条 本大学设大学秘书一人,秉承校长处理本大学文书及其他关系全校事宜,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条 本大学各学院设院长一人,秉承校长处理各该学院事宜,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一条 本大学各学院各学系设主任一人,商承院长主持各该系教务,由院长商请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二十一条 本大学各学院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三条 本大学附设高级中学,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四条 本大学设军事训练处,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五条 本大学设体育部,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六条 本大学设事务处,置正副主任各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七条 本大学设注册部,置正负主任各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八条 本大学设图书馆,置主任一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九条 本大学设审计员一人,审查本大学一切帐目,由校董会聘任之。


第六章  会议


第三十条 本大学设校务会议,以校长、大学秘书、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各学院教授代表,军事教官代表各一人,事务处主任、注册部主任及附设高级中学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审议下列事项:


(一)本大学预算。


(二) 本大学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


(三)本大学课程。


(四)本大学各种规程。


(五)关于学生试验事项。


(六)关于学生训育事项。


(七)关于建筑设备事项。


(八)校长交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及教授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学院学术设备及审议一切进行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大学设左列各种委员会,由校长指定或院长、教授互推之人员组织之,任期一年。


(一)行政会议。


(二)财务委员会。


(三)建筑委员会。


(四) 编译委员会。


(五)图书委员会。


(六)训育委员会。


(七)入学审查委员会。


(八)职业介绍委员会。


(九)奖学金审查委员会。


(十)周刊委员会。


(十一)其他各种临时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大纲由校长提交校董会核准后公布施行,并呈报教育部备案。


本校组织系统说明本校以校董会为最高机关,校长即由此产生而兼任当然校董。


校长秉承校董会意旨主持全校行政事务。下设“校务”“行政”两会议。


校务会议,由校长,大学秘书,各学院院长,事务主任,附中主任,注册部主任,各学院教授代表及军事训练处代表各一人组织之。


行政会议,由校长,大学秘书,各学院院长,事务主任,附中主任,注册部主任组织之。


在此两会议之下,本校组织,分为二大方面: 一则关于教务,一则关于事务。中设大学秘书,秉承校长处理本大学文书及其他关系全校事宜。


在教务方面者:


(一) 学院 此为本校之主要部分,现经成立者,有五学院,属系凡十有五,院设院长,系设主任,而重要之院务,则取决于院务会议。


1.文学院 分设中国文学系、外国文学系、哲学系、社会历史学系(附设文化陈列所)。


2.理学院 分设算学系、物理学系(两系附设气象合)、化学系(附设制革厂),生物学系(附设博物院、植物园、生物材料所),此外另附设医学先修科。


3.法学院 分设法律学系、政治经济学系。


4.教育学院 分设教育学系、教育心理学系、教育行政学系,并附设实验小学。


5.商学院 分设银行学系、会计学系。


 (二)附设高级中学  设主任一人,由本校教授兼任之。其重要部务,则取决于高中部务会议。


 (三)军事训练处  依照中央军事训练总监部规程办理。由军事教官主持全校军事训练事宜。


 (四)体育部  设主任一人,主持全校体育事宜。


在事务方面者:


 (一)各种委员会  悉由校长指派委员组织之。现经组织者,计有财务、建筑、编译、图书、群育、入学审查、毕业审查,职业介绍,奖学金审查及周刊等。


 (二)事务处  设正副主任各一个,办理一切事务。下设四课,每课各设主管一人。遇有重要事务,则取决于事务会议。


1.会计课 主管本校度支出纳事宜。


2.庶务课 主管全校庶务。下属电灯厂,印刷所、购置股、贩卖股、油印股、膳食股。


3.医药课 主管全校诊疗事宜。


4.卫生课 主管一切卫生事宜及所属自来水厂。


 (三)注册部  设正副主任各一人,办理注册及招生等事宜。


 (四)图书馆  设主任一人,管理图书出纳保管等事宣。


(1933年-1934年度《厦门大学一览》)


(摘自《厦大校史资料》第一辑 1921-1937)